2016年5月3日星期二

2015年律师反击安检报告



一、安检的定义及现状
安全检查(简称安检)是为降低安全风险所采取的一切检验手段,为风险管理主要内容之一,涵盖社会、经济与政治生活各个领域,根据特定的对象和要求,包括对特定建筑与设施建设的验收、特定场所人员及随行物品的进入、生产与产品流通过程、特定领域(如计算机网络)、人员和货物出海关入境通关以及特定场所和设备工具的定期安全检验等。
目前,中国的安检已经覆盖到生活的各个方面,从飞机场、火车站、地铁站、长途客车站,到各政府部门、公安、检察院、法院,再到体育馆、演唱会等大型活动场所,每一个人每天都可能接受多次安检。在一些特定地区(例如新疆),甚至连进入商场、宾馆、饭店都需要安检。
常见的安检过程为:被安检人需要先将随身携带的包放到安检仪上,之后穿越安检门,经过安检员手检后,取包才能进入场所。在法院的安检中,有的法院甚至会要求被安检人将手机存入存包箱,禁止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内部。
本文所指的安检,特指律师在履行职务过程中进入法院办案时,遭遇到警察或保安人员的违法安检现象。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职业尊重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律师在参与诉讼活动时,需要得到职业的尊重,如果每次进入法院时,都需要经过严苛的安检措施,既增加了不必要的成本,也影响律师出庭的尊严。
二、律师免予安检的依据
律师出庭免予安检,是律师执业权利不受侵害的题中之义。《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三条规定:律师依法执业受法律保护,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害律师的合法权益。” 2015916日,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第二十六条明确规定不得对律师进行歧视性的安检,要求有条件的人民法院应当建立律师参与诉讼专门通道,律师进入人民法院参与诉讼确需安全检查的,应当与出庭履行职务的检察人员同等对待。
律师出庭免予安检,是现行法庭规则的明确要求。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规定:司法警察执行安全检查时:()对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人员,应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对参加庭审活动的诉讼参与人、第三人和参加旁听的人员,在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的同时,还应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从该条款可以看出,法院对于出庭人员的安全检查 是应当有明显区分的,对于公诉人、律师,仅进行证件查验和登记即可,而无需像其他人员一样进行人身及随身物品的安全检查。2015226日,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明确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
各地对上述规定的落实程度不一,以下摘录部分地区的规定或媒体报道,可以看到各地法院在政策层面对律师免予安检的支持情况(不代表具体落实情况):
1、北京
北京高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2005720日开始执行)第十一条规定:律师持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依法参加诉讼,进入法院时,律师本人及携带的诉讼材料、物证、笔记本电脑和公务用包等免予安全检查。
《北京律师进入法院简化安检程序指引》规定,自201391日起,北京律师进入北京法院,只需出示律师执业证,经扫描登记后,即可进入。除遇有临时检查因数据库更新不及时或其他客观原因无法正确识别律师身份时,律师应自觉配合安检。但是,北京各法院对于非北京律师,仍然需要进行安检。
2、深圳
深圳市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法院办公和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20099月制定)第七条规定:安全检查分一般安全检查和严格安全检查。一般安全检查包括有效证件的查验和登记。严格安全检查除包括一般安全检查内容外,还包括随身携带箱包的安全检查和人身安全检查。公诉人、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人员进入法院审判区域,采取一般安检措施。
3、海南
海南高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实施细则》(20138月制定)规定,简化律师安检程序,在律师依法出庭履行职务时,免于安全检查,查验证件登记后即可放行,有条件的法院还将设立律师绿色通道。该文件还提出,辩护制度是司法制度的组成部分,职业尊重是司法礼仪的基本要求,全省各级法院、海口海事法院要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诉讼代理权利,尊重律师职业和律师人格。
4、四川
四川省高院于2014512日下发《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权利的通知》,其中第二条规定:律师依法参与诉讼和履行职责进入法院时,免予安全检查,只要出示本人有效律师执业证件,法院门卫登记后即可通行。有条件的法院可以设立律师通道。
5、福州
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依法履行职务人员进出法院办公区有关事项的规定》(20115月制定)的通知,对律师等到法院依法履行职务的人员可凭本人有效证件(代表证、委员证、身份证、工作证等)免于检查进入法院,律师进出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可凭本人的有效证件换取临时门禁卡等规定。
6、广东
据《东江时报》报道,从2013718日起,惠州市惠阳区人民法院在该市率先放宽安检制度,律师可凭律师证自由进入该法院。
7、湖北
20137月,湖北省恩施州中级法院下发《关于停止对律师等依法出庭履行职务人员进行安检的通知》,停止对正当履职的律师进行安检,严禁发生侵害律师执业权利的事件。
8、湖南
湖南省郴州市北湖区人民法院制定《北湖区人民法院关于加强机关出入管理的规定》(20146月制定)。第4条规定:下列人员在出示有效证件和说明来意后,免于登记和安全检查可以从法官通道进入法院办公区域:(一)履行公职的区本级以上(含本级)的人大代表、政协委员、执法执纪监督员以及党政机关和司法机关的人员;(二)履行法律职务的律师。6条规定:进入法庭的安全检查适用法庭安全检查规定,履行法律职务的检察机关办案人员、律师须进行登记和箱包检查,但免于人身安全检查。” 
9、河北
河北高院《关于进一步尊重和保障律师执业权利 规范法官和律师关系的意见》(201311月制定)规定: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在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后,不再安检,可直接进入法庭等十项规定,将进一步加强律师执业权利保障。
10、天津
天津市高级人民法院与市司法局共同制定《关于保障律师依法履职的若干意见》(20159月制定)。按照《意见》的要求,律师进入全市各级法院(含派出法庭)一般免予安全检查,出示律师执业证后即可进入。法官与律师处在同一法律职业共同体下,免予安检不仅体现了对律师的尊重,也为律师进入法院提供了实际便利。 
11、河南
河南省高院联合河南省司法厅发布的《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关系,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201310月制定)规定,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律师出示律师证、出庭通知书或其他证明执业需要的手续经查验后,即可进入法院、法庭。如因案件特殊,确需进行安全检查的,要与出庭履行职务的公诉人同等对待。
12、山东
2015619日,山东省司法厅联合省法院、省检察院、省公安厅等13 部门制定印发了《关于进一步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若干规定》。《规定》提出,律师持出庭通知书、律师执业证书参加庭审的,除特殊情况外,人民法院不对律师进行安全检查。
13、辽宁
辽宁省法院与省司法厅联合发布的《关于建立法官与律师良性互动机制共同促进司法公正的若干意见》(201411月制定)规定,律师出入法院、法庭不需安全检查。
14、安徽
据安徽财经网20151019日报道,淮南市八公山法院获悉为保证律师权利更好的行使,对于依法出庭的律师,按规定核实律师持执业证、当事人委托书、律师事务所函或出庭通知书等有效证件后,可由律师通道直接进入法庭,不再安检。
15、陕西
渭南中院20157月份出台相关规定,为律师设置无安检的绿色通道,对依法出庭履行职务的律师,凭《律师执业证》和相关证明,在审判大楼安检处经值班人员登记和联系该院工作人员同意接待后,在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后,不再安检,就可以直接进入审判区域和办公区,以保障律师依法享有的各种权利。
三、律师反击违法安检的案例
律师面对违法安检时如何维权?例如,可以随身携带法律依据(如《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第六条、北京高院《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维护司法公正的意见》第十一条、深圳市中院《关于进一步规范和加强我市法院办公和审判场所安全检查工作的若干意见》第七条等),拿给安检人员看,如仍遭拒绝,当场投诉到该法院纪检部门,办理完事情后投诉到律协、上级法院等机关。
案例1
20135月,朱孝顶律师在内蒙古巴彦淖尔中院开庭时遭遇违法安检,值班法警马宇庭(警号158050)态度蛮横不安检就不开庭!对于强制律师安检依据我们院里规定,律师进入法院必须安检。经过朱孝顶律师的努力,巴彦淖尔市两级法院自20135月开通律师绿色通道,律师进法院只需查验证件。
案例2
2013625日,杨在新律师到北海市海城区法院纪检部门投诉其院于20122月份就立案审理的一起合同纠纷重审案的超审限事件,被该院把守在门口的法警强行要求安检,杨律拒绝安检,并拿出随身携带的《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出来指给法警看,因为根据该《规则》第六条规定,法院有权对律师进行有效证件查验和登记,而没权对我进行人身安全检查、随身携带物品的安全检查,但法警以其院有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向该院的纪检监察室投诉,其工作人员仍称不执行最高院的法发(200414号《规则》。杨律答:别的律师愿意做狗爬进去也与我无关,我就是要较真,这不是一个简单的安检问题,而是体现你们法院是否严格执法,依法保护律师及其他当事人合法权益的问题,法院法官不讲法还叫法院法官吗?在要求对纪检人员接待投诉其法官超审限的违法事件,该人员令其经过安检上三楼接待室。最终,纪检部门下楼在法警大厅上进行接待。此事件已向广西区律协投诉。
案例3
20131127日,湖北典恒律师事务所的执业律师张军,在武汉市洪山区法院立案时,因拒绝违法安检,与法院安检人员发生争执,并引发肢体冲突,因此遭到15天的司法拘留。事件发生后,全国140余位律师共同发表声明抗议。在各界的关注之下,张军律师在被违法拘留两天后获得自由。
案例4
201442日,丁家喜被控聚众扰乱秩序罪案代理律师隋牧青接到法院48日的开庭通知,北京市海淀区法院书记员说必须安检,而对律师要求获取视听证据却不回复。隋牧青律师告知法院,如果庭前会议(43日)后无答复,将提出控告。
案例5
2014415日,王宇律师在大连中山法院开庭代理一起涉及信仰的刑事案件,法院强行要求王宇律师安检,王宇律师拒绝后,法院强行开庭,王宇律师去检察院进行了控告
据王宇律师说:当她走到安检门时,法警强行要求律师安检,王宇律师给法官打电话,结果法官还是要求她安检,并且第二被告家属要求作为辩护人出庭,法院还是不同意,非法剥夺了被告人自由聘请辩护人的权利。 王宇律师还说,由于法院要强行安检,王宇律师拒绝,此时法院找人来对王宇律师进行录像,王宇律师要求他删除录像。王宇律师欲对非法侵害肖像权的法警拍照,结果他们法警拧王宇律师的胳膊,并抢走了王宇律师的手机,王宇律师和家属去派出所报案,派出所又拒绝受理。 之后,王宇律师到大连市中山区检察院进行控告。
案例6
2014613日,王宇律师来北京大兴法院开庭,出示律师证给法警,法警通过证件扫描后,坚持让王宇律师安检,王宇律师问有法律依据吗?答:有。拿出一份北京律师协会发的《北京律师进入法院简化安检程序指引》第八条,给王宇律师晃了一下,大概是说特殊情况要抽查。王宇律师说,最高院的《司法警察安检规则》是上位法,这不过是个律协的指引,不能抵触上位法。而且强迫王宇律师安检的警察把警号都撕下去了,王宇律师就该违法行为进行了投诉。
案例7
201473日,王宇律师到青岛法院要求与法官见面询问开庭安排的问题,法警要求安检再进去,但王宇律师根本没带任何物品,法警只好改口说:你不能随意进入法院!王宇律师说你没有法律依据,我是律师进入法院找法官办案!就没出去,但因法警挡道,也无法往里走。法警竟然连推带拽把王宇律师往外拉。王宇律师将上述遭遇在网络上公开。
案例8
201492日,吴晖律师和覃永沛律师在南宁市兴宁区法院开庭,法警要对辩护律师人身安检、开包检查后才允许进入法庭,遭到律师拒绝。
案例9
201497日,刘晓原律师与李方平律师在新疆乌鲁木齐市中级法院代理伊力哈木-土赫提涉嫌分裂国家案件时,法警要求严格检查律师公文包,过第二道安检时又要寄存手机。刘晓原律师问检察官需要检查吗?法警说,我们相信检察官。在法院办公楼内经过第二道安检时,法警要律师寄存手机,律师没有同意。法警不让进。刘晓原律师要求找审判长交涉,等了二十分钟后,审判长(副院长)到大厅,同意不寄存手机进入法庭。庭审结束时,刘晓原律师向合议庭要求,以后律师来开庭,在安检方面,希望能与检察官享受同等待遇。
案例10
20141029日,刘卫国律师和赵永林律师在云南省楚雄州中级法院代理案件,楚雄法院强制给律师安检,两律师在法院门口抗议楚雄法院强制给律师安检的违法行为。
刘卫国律师说:云南楚雄州中级法院践踏法治,违反最高法院相关规定,强制我和赵永林律师接受安检。我们被阻挡在法院门口无法履行辩护人职责!法庭内坐满不明身份人员,家属却只能进入四个。愤怒的家属因而解除了已经进入法庭的几位当地律师,要求法庭休庭。被告人也拒绝在律师不到场情况下接受审判
案例11
20141111日,蔺其磊和路云龙两位律师在山东省淄博市法院代理孙峰行政诉讼案件时,被法院要求安检存包,经过两位律师的拒绝和投诉,得以不经安检和存包进入法院开庭。
案例12
20141220日,刘正清律师到韶关曲江区法院为付赤英、陈雪清信仰案开庭,刚进法院就被法警侮辱性地要求开包检查,经抗争后免检进入法庭。
案例13
2015116日,广西柳州柳南区法院开庭的柳州教案,因辩护律师遭法院法警阻拦,欲非法安检,辩护律师无法进入法庭开庭,开庭流产,辩护律师们一致决定前往相关部门控告审判长齐颂梅等人的滥权犯罪行为。
案例14
2015210日,蔺其磊、刘书庆律师到深州市看守所会见巩进军,递交手续后一队武警要求律师必须安检。为了明日案件顺利开庭,在经历了武警三次安检后两位律师才进入会见室。
案例15
201525日,柳州教案,隋牧青、闻宇律师到柳南区法院,进门时出示律师证后顺利入内,但刚步入法院,法警追过来要求安检,两位律师拒绝,法警纠缠至法官办公室。两位律师向法官表达了拒绝非法安检、秘密审判的要求。
案例16
2015226日,张凯、张维玉律师作为许显达、黄晓霞案的二审辩护人到达鹤岗市中级法院,法院要求查验律师身份证,进行随身物品的安检,被二律师拒绝。经过努力,律师未经安检进入法庭。
案例17
201534日,建三江案谢阳律师、常伯阳律师、冯延强律师和许付桂律师到达黑龙江省农垦中级法院后,三个法警要对四位律师要强制安检,冯延强律师对违法行为进行手机录像。
案例18
2015310日,牡丹江市穆棱、高玉琴300条案,王宇、唐天昊律师在牡丹江中院门口遭遇安检,律师拒绝配合安检。
案例19
2015315日,建三江案,唐天昊、王宇律师到建三江法院,要求见刑庭庭长王敬军和副院长李清,负责接待的法警说他们不在。律师数次来此都见不到案件审判人员。之后,两位律师到黑龙江高院反映情况,再次遭遇安检,他们拒绝配合安检。
案例20
2015420日,蔺其磊律师到淄博市中院约见孙峰涉嫌煽动颠覆国家政权案的承办法官,经登记证件后被法警拦住,必须对背包安检后才能进法院。法警态度恶劣,蔺律师到纪检监察室控告,仍被要求必须安检,其后蔺律师到淄博市检察院进行控告。
案例21
2015519日,在贺州市八步区人民法院开庭审理了一起涉嫌非法经营罪的刑事案件。此案案情复杂,公诉证据材料繁多。开庭前,两名辩护律师携带一黑色大号拉杆箱进入审判楼。执勤法警先是对其进行了证件的查验和登记,随后要求辩护律师对随身携带的物品进行开箱检查,但遭到律师严厉地拒绝。并拿出了20152月最高法《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第11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为律师依法履职提供便利的条文。当值法警认为,律师携带的拉杆箱体积较大,装裹物品未知,无法X光检查,要求律师打开箱子进行查看,是履行安检职责的正当行为,不存在歧视性安检。
案例22
2015530日,湖南怀化律师通过红网反映,虽然最高人民法院、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明确规定对律师不安检,但会同法院现仍对律师进行安检。
四、律师反击安检情况分析
本报告搜集了律师反击安检的案例22个,以及最高法院和一些地方法院已经出台的有关律师安检的规定,从这些案例和规定来看,可以得出以下几点结论:
1针对律师的安检情况正在改善
从制度层面来看,2015年,最高法颁布的《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以及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安全部、司法部联合发布的《关于依法保障律师执业权利的规定》都明确规定不得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如果说2004年颁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对律师是否应该接受安检的规定还有模糊之处,2015年的两个文件则明确规定律师应免予安检。
从具体的案例来看,虽然2015年上半年律师遭遇安检的频率高于2014年,但2015年下半年暂时没有看到媒体报道这方面的案例。
2、安检的改善缘于律师的抗争
从可见的媒体报道来看,自2013年起,律师针对歧视性安检进行了一系列的抗争,尤其是2014年以来,在涉及政治、信仰等相对敏感的案件中,人权律师为争取自身应有的尊严和权益,对违法安检进行了不屈不挠的斗争。从具体的案例来看,律师通过现场的抗争,一部分可以获得成功。即使不成功,也可通过投诉和控告给法院施加压力。这些抗争或被主流媒体关注,或在自媒体广泛传播,对相关部门造成了很大的压力。2015年最高法出台的两个文件都明确对律师免予安检,这不能不说是广大律师尤其是人权律师抗争的结果。
3应防止安检的情况出现反复
虽然最高法在2015年出台的两个文件规定禁止对律师进行歧视性安检,但各地法院能否落实这一规定仍然是一个疑问。本报告的案例17—22都发生在20153月以后,也就是在最高法颁布《关于全面深化人民法院改革的意见——人民法院第四个五年改革纲要(2014--2018)》之后,从这些案例可以看到,在一些敏感或重大案件当中,法院仍然可能以案情特殊或重大为由要求律师接受违法安检。据一些律师反映,虽然北京的法院对本地律师免除了案检,但对外地律师仍进行歧视性的案检。可见,律师免予违法安检还有较长的一段路要走,在这条路上仍然需要广大律师为自己的尊严和权益继续不屈不挠的抗争。


                               

                                               2015/11/28

没有评论:

发表评论